我国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的辞任与强制补任给出了新的规定,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避免实践中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后,由于公司未及时履行或拒绝履行变更登记,从而继续被公示、登记为法定代表人,不得不继续承担可能的诉讼或执行失信等风险。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举个例子 某公司前董事李四已于数月前正式离职,并自那时起未再领取任何形式的薪酬或福利。不久后,李四惊讶地发现自己竟被法院列入了限制高消费名单,生活与出行受到了严重影响。原来是在他离职后的这段时间里,前公司迟迟未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更未向工商部门提交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加上前公司涉及多起诉讼案件,而法院因为很难知道公司内部人员流动的情况,只能根据工商登记信息确认法定代表人,因此李四仍被视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案件执行时受到牵连。 在这种情况下,李四该怎么办?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律师说法 根据《公司法》第十条第二款,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也就是说李四离职后,就不再是法定代表人了。另外,该公司在李四辞任之后,还应该在30天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所以,前公司在李四离职后未及时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违法的,李四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法院判决后,就可以申请撤销对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对应法条 《公司法》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律师说公司法》是读特客户端“小特有说法”与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联合出品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的解读专栏。每一期,我们将邀请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解读公司法的核心条款与实务操作要点,旨在通过专业、权威、易懂的法律解读,为企业稳健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与智力支持。 本期说法律师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刘结容律师 刘结容律师系汕头大学法学学士、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平安银行总行、建信理财等金融机构的法律合规部门,现为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刘律师专业领域包括企业合规、投融资、涉外业务、争议解决,服务对象包括境内外大型国/民企、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等,涉及法律服务包括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私募基金、股权投融资、中英文合同审核、各类公司商务及合同纠纷等。 (作者:读特新闻记者 韩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