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规定, 有利于防止商品生产者、服务提供者故意含糊赠送信息以吸引消费者, 进行不正当竞争; 也有利于避免消费者受到误导,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法定明示义务
一些特殊商品、服务可能对消费者产生重要影响, 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例如, 畜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种畜禽广告应当注明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或者鉴定名称, 对主要性状的描述应当符合该品种、配套系的标准, 等等。对于这些内容, 广告中应当依法显著、清晰地表示。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 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 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 等用语;(四) 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 泄露国家秘密;(五) 妨碍社会安定,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 危害人身、财产安全, 泄露个人隐私;(七) 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八) 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九) 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十) 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